办理事项:特困人员
办理条件: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、残疾人和未成年人,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
(一)无劳动能力;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无劳动能力:
1.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2.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3.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。
(二)无生活来源;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,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。
(三)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:
1.特困人员;
2.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3.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4.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5.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。
救助供养标准:2021年,城市特困标准11326元/年,农村特困标准6500元/年。
申请材料: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,劳动能力、生活来源、财产状况以及赡养、抚养、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,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、完整的承诺书,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。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。
办理流程:
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,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自受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,提出初审意见,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(社区)公示。公示期为7天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、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上报的申请材料、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,并提出确认意见。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,建立救助供养档案,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,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在申请人所在村(社区)公布。
办理时间、地点: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办理
联系方式:珠江道街道办事处:8079217黄河道街道办事处:8057706腾飞路街道办事处:8393180 船厂路街道办事处:5311757渤海乡政府:5082798